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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公司财产管理办法(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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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所谓财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①土地。

②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洗手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③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④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⑤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⑥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⑦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设备(写读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通信设备。

⑧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⑨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账一次。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立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设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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