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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第362章 地契(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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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契等契约。

中国古代史料中关于地契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

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衙等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

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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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俗称“民契”与“官契”。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

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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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楚悦烟所在的这古代夜三一样的,就之前楚悦烟和干活的工人签的劳动契约没有经过官府的验证,是白契、草契。不管是草契还是白契,有些契约必去是一式两份,就像是劳动契约一样。但有些只要一份就好了,就像是归个人财产的地契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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